13728687007
banner banner
最新公告:NOTICE
  • 诚信为本:市场永远在变,诚信永远不变。

侦探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侦探案例

茂名哪里有靠谱的侦探社-微信交易如何有效取证

发布时间:2025-10-23 09:18:29 点击量:

近期,通过微信平台进行的交易活动,经常引发各类争议事件,众多实际案例反映出,仅凭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作为凭证,其证明效力十分有限,面对此类交易行为,怎样才能实现确凿的资料收集,又存在哪些方面的认定障碍呢

近些年起诉小三怎么取证,借助微信平台实施借贷、买卖等行为变得十分常见,由此产生的矛盾纠纷也持续增多。那么,微信上的沟通内容能否当作凭证采纳?众多判例证实,想要让微信信息发挥证明效力,必须符合特定的要求,简单复制屏幕截图还远远不够。

最高法发布“微信”作为证据的

裁判规则及5个典型案例

二零一八年八月,最高审判机关公布了关于认定“微信”材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审判指南,同时发布了五个相关判例。

电子交流的文字材料具备法律效力,不过必须确认参与者的真实信息,同时要核实信息内容没有被清除或改动过——樟芝(上海)投资中心对深圳牛樟芝制药有限公司等提起的民间借款争议案件

案例核心:当事人声称对方给予资金周转,曾用即时通讯软件生成凭证,但未提供足够依据确认该凭证确实存在,也无法证实系对方所发,因此法庭对凭证的可靠性不予采信,相关交流内容不能作为借贷事实成立的凭据。

庭审时,查验了被申请人手机微信提取并拨打的电话号码,确认属于申请人,由此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的微信号真实身份就是申请人——唐蜀军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庭审过程中,可以核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手机微信里的内容完全吻合,当庭利用被申请人手机微信获取申请人网名的相关信息以及联系方式,并拨打该联系方式,结果显示为申请人手机号码的,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手机微信账号的真正身份就是申请人。倘若没有其他材料能够推翻这一事实,申请人声称该微信号是假冒的这种看法不予采信。

符合标准的微信对话内容具备法律效力,能够作为最终裁决的依据,例如易洪刚与冯雪之间关于赠与合同的诉讼案件

案例要旨: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证据中的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要成为审判中的定案证据,必须符合证据的规范要求,包括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具体条件如下:其来源必须合法合规,非实名注册的微信,聊天双方需为本案当事人,聊天时间要落入案件事实发生期间,聊天内容不能含糊其辞,且应相对完整,能够清晰反映当事人意图证明的事实。

微信语音属于以电子方式保存的音频文件,应参照电子资料的相关规范执行,但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判决的唯一凭证——李康起诉王苗苗、王灿的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

该案例核心在于微信语音这种保存在数字设备里的声音文件,应按照电子文件的相关规范来处理,但这类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判决的唯一凭证。微信语音能够作为证据参考需要满足这些要求:必须保留原始的录音文件茂名靠谱婚外情取证公司,语音信息中的内容要清楚明确,参与者对于讨论事项要有明确的立场表示,考虑到微信语音容易修改且不易辨认这些特点,仅凭语音本身有时不够充分作为证据,因此除了语音材料,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来辅助证明。

未经过实名验证的微信对话内容,只要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这些要求,就能够当作判决依据——这是肖金平起诉简时抡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件中的判决理由

电子证据的运用方式及其证明程度,在法律界长期存在不同看法,审判过程中法官在评估电子证据的采纳标准与证明价值时必须采取全新视角,既要顾及电子证据的独特属性,又不能在采纳性与证明力上有所区别,但主要还是依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这三个维度来加以判断。

案例一

无法证明聊天截图另一方是被告

原告撤诉

最近,西安未央区法院审理了一桩涉及微信文字记录的借贷争议案件。

王刚(化名)指出,2017年有位共事者向他借了2万多元钱,2018年对方零星归还了部分,但仍有1万多元尚未归还,他多次追讨未果,最终决定将此事提交给法院处理。

庭审过程里,被告没有出席,原告仅递交了微信对话内容的图片,上面有原告催款、对方表示要借钱等文字,不过原告没法证实微信对话的另一方就是被告本人。

办案法官杨宁表示,作为证据被采纳,必须同时满足三个基本要求,分别是内容的真实可靠起诉小三怎么取证,程序的合法合规,以及与案件事实的紧密关联。真实性层面,原告提供的微信材料仅有截屏,未保留原始终端载体即微信应用内的完整数据,因而无法验证其真实度,并且原告先前曾将被告从微信中移除,庭审期间无法再调取原始资料,显著降低了该证据的效力;合法性层面,截屏仅显示聊天记录,缺乏对方的个人信息界面或微信号,聊天窗口的昵称无法直接确认系被告本人,因此不能确切证明聊天互动确实发生在原告与被告之间;关联性层面,聊天记录虽然提及还款事宜,但具体金额不清晰,无法与原告主张的还款数额形成对应关系。所以,被告提供的材料无法证实其所述情况与诉求,最后,被告决定撤销诉讼请求。

案例二

未签劳动合同

聊天记录及朋友圈证据助讨薪

2018年6月,苏某与另外三人相继加入长春某企业工作,双方商定每月发放3000元报酬,不过并未签署正式的雇佣协议,也没有为员工缴纳五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同年9月14日之后,公司停止营业,但对企业拖欠这四名员工薪资的情况始终保持沉默。在多次要求支付工资未果的情况下,这四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却遭到拒绝,最终他们转向吉林省总工会寻求帮助。

吉林省总工会律师注意到,由于双方未签署劳动合同,薪资以微信形式不定时零星支付,导致难以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明确薪资标准,不过,在该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朋友圈中,找到了企业财务人员经微信传递的工资清单,以及该员工与企业法人代表的沟通记录、共事时的照片和视频等证据材料。律师为获取公司休假证明,又安排四人前往办公地点,实地搜集视频文件,以备查验。

苏某一行四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他们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明确具体的雇佣时间,同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及休假期间的最低生活补助起诉小三怎么取证,总额达四万多元。法院认为微信聊天记录、小视频、朋友圈内容等可作为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今年二月,法院裁定完全支持了这四人的诉讼要求。

案例三

微信借款2万不还

虽没借条但微信上各种交流足以证明

陈某、邱某是同乡,两人关系较好。

2017年1月16日茂名哪里有专业的侦探社,邱某向陈某申请资金周转,理由是某个项目需要签约,希望获得两三万元资助,并承诺22日归还。陈某随后通过建设银行网银、微信和支付宝等渠道,将两万元转账给邱某。邱某在微信上确认收到款项,并表示感谢,同时表示几天后会归还借款。

1月22日以来,陈某持续向邱某索要欠款,但邱某总是找借口拖延。由于邱某一直不肯归还钱款,陈某最终选择将邱某告到长沙市开福区法院,要求邱某支付全部借款和滞纳金,并且向法庭递交了微信对话凭证、资金往来凭证、微信账号信息等证明文件。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向原告借钱,虽然没有写借据,但是双方在微信上的沟通能够证明借贷意向,在原告已经给被告2万元后,借贷关系已经确立,被告邱某需要还给原告陈某本金2万元。最终判决被告邱某支付给原告陈某借款本金2万元,加上利息2100元。

案例四

仅有微信转账截图

无法证明借贷关系败诉

根据《检察日报》披露的信息,俞某与唐某互为微信好友关系。2018年8月16日,俞某通过电话告知唐某,其父亲出现健康问题,急需支付住院相关费用,因此向唐某申请借款5000元。唐某随即通过微信平台将5000元转账至俞某账户。双方约定这笔款项仅作为临时周转,使用期限为十天,故唐某未要求俞某出具借据。然而一个月时间过去后,俞某仍未表现出还款意愿,唐某遂进行催促,但俞某却完全否认曾借款的事实。

因为俞某拿不出借据,唐某便用微信转账记录的打印件作为证据,向法庭提起诉讼。

庭审期间,唐某既未出示手机转账的初始界面,也未提供任何材料来证实微信转账图片里的收款人“随风”就是被告俞某。

目前掌握的资料无法证实唐某和俞某之间确有资金借贷往来,因此审判机构决定不采纳唐某的诉讼要求。

专家支招

当事人如何正确搜集微信证据?

在使用微信进行交易、转账时,应该如何进行合理有效的取证呢?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师刘海洋强调,提交微信材料要关注多个环节。要展示登录微信账号的设备操作,以证明其拥有聊天记录的正当性,并确认本人身份的可靠性;还要呈现对话双方的资料页面。利用微信账号无法修改的特性,同时参考个人资料里展示的手机号、照片等数据,可以确认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其次,需要完整的对话记录。由于微信对话在使用设备上只能删除无法增加,通过对比双方各自的微信完整对话内容,可以核实相关信息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的张妮提出,当事人要懂得利用微信的“收藏”选项,把原始材料妥善留存。因此,日常交流时,那些有价值的对话内容,最好借助这个功能进行保存。

可以将文字内容通过屏幕拍照转换成图片文件储存,而语音信息则利用收藏选项进行保留,这样做是为了防止手机存储空间清理时误删微信对话记录造成信息遗失;需要留意交流内容的连续性,凡是包含声音片段的,务必确保原始音频文件未被改动。

刘海洋提出,首先需要确认微信账号关联的借款人具体是谁,其次要弄清楚通过微信转出的钱款实际用途是用于借贷。提前商定,确定某个微信账号属于借款人本人,转账时需借助微信转账的留言功能,写明款项用途、借款人名字以及还款时间等;转账前后,通过微信沟通等途径,清楚对方借款的情况、金额、还款时间等,并妥善保存聊天内容;倘若借款人未准时归还,放款方在追讨时能够借助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手段,清晰借款的实况和相关细节,并加以留存这些凭证。

专家说法

微信证据认定存在哪些难题?

司法实践当中,民事诉讼证据方面出现了诸多实际难题,以微信记录为代表的电子数据证据,在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微信记录的认定方面有哪些难点,当事人应当怎样有效收集微信记录,华商报的记者就此采访了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领域的学者。

将微信作为证据案例涨幅大

大数据统计

6年翻2000倍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刘海洋谈到,2012年更新的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法律属性;2015年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解释进一步界定了电子数据的内涵,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络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且这些信息均以电子方式形成或保存在相应介质上。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诉讼案件数据,涉及审判环节采用微信作为证据的案例数量,从2013年的每年二十多起,增长到2018年的每年四万以上,表明微信这类电子数据形式已被民事审判广泛采纳为证据材料。

刘海洋表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尽管法律对电子数据证据已有相应规范,不过其具体条款和实施办法还比较简略,对于这类证据的运用,特别是微信记录的采纳,需要进一步完善。2016年,有关司法机关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今年早些时候,公安部公布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在刑事程序法方面,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应用进行了规范和补充。

主体、内容、真实性

微信证据认定存在三大难题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张妮指出,微信证据的确认存在若干困境,具体体现为三个层面。

首要问题是身份确认困难。微信尚未推行实名登记制度,部分账号并非依赖手机号注册,而是经由其他途径登录,用户名仅体现虚拟代号而非真实姓名,因此难以界定微信使用者的实际身份。倘若无法证实微信操作者即为当事人,那么微信所产生的证据材料便与案件缺乏直接关联性。

其次,内容核实比较难,诉讼中多数案件依赖的核心证据是原始书证,上面有纠纷相关内容,还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印章,这些真伪相对容易辨别,而微信证据的内容在核实时难度要大得多。

第三,内容零散,难以确认微信证据的可信度。微信证据不同于书面材料,无法全面呈现案件全貌,尤其在聊天记录不完整的情况下,相关内容若缺乏其他证据佐证,便难以获得法官认可。

张妮觉得,处理微信证据的难题存在可行途径。例如,借助多种科技手段精确识别微信使用者的身份信息。当微信未实施实名登记时,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确认、微信头像或相册图像的比对、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提供调查支持等方式,核实使用者是否为当事人本人,同时也能借助微信关联的银行账户,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关联程度。

张妮还建议建立专门的电子数据证据鉴定机构并明确其认证规则。电子数据证据存在明显不足,其易被篡改和伪造的特点难以避免,因为开放性和不稳定性使其面临此类风险,纸质书证在这方面则没有类似问题,伪造或修改电子数据相对简单,法院可以借助微信运营商的力量进行调查,请求他们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帮助确认微信用户信息的真实性,以此作为证据的可靠性证明,尽管这种方法能够解决部分疑问,但整个操作过程依然相当繁琐所以,必须成立专门的电子数据鉴定单位,并且制定清晰的鉴定规范,这样才能让电子数据作为独立证据被有效运用。

张海洋指出,微信存在内容容易消失的问题,任何一方都可能故意删除信息,举证方能够选取片段截图,技术手段还能在后台修改内容等实际情况,因此微信材料在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这三个方面的确认过程中,遇到了不少困难。实际操作中,微信信息属于初始凭证,最理想的情况是能够与其他数字资料以及不同种类的民事证明材料相互佐证,这样才最有可能促成法庭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