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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专业的外遇调查公司哪家好-办案手记:重婚罪实务问题研究(一):枕边人竟有 “两个家”?

发布时间:2026-07-31 09:13:55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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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罪的罪名解读

存在于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里的, 侵害婚姻家庭制度的犯罪是重婚罪, 破坏一夫一妻制是其核心, 依据规范内容加上司法实践, 重婚行为能够分为两种典型表现形式:

(一)重复婚姻登记型重婚

重复婚姻登记型重婚, 是指, 有配偶者, 借助欺骗、隐瞒等手段, 再次对他人, 向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且完成结婚登记的行为。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 婚姻关系, 自完成结婚登记时确立;而《婚姻登记条例(2025修订)》第二条特意指明,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由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倘若行为人已然存在合法婚姻关系, 也就是“有配偶”, 又和他人拿到新的结婚证, 其行为, 直接违背婚姻登记的法定程序, 符合“有配偶而重婚”的构成要件。

(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型重婚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型重婚, 是这种情况, 即虽没有办理重复的婚姻登记, 不过有配偶的人同他人是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从而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情形。需要留意的是, 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 民事法律不再认可事实婚姻(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然而刑事领域仍旧把此类行为归到重婚罪的规制范围之内。在司法实践当中, 对于“以夫妻名义”的认定, 需要去结合外部表象来进行综合判断, 比如说对外宣称配偶关系, 共同抚养子女, 共同参与社会活动, 诸如此类的情况, 其本质就在于要让不特定的第三人, 生出“双方为夫妻”这样一种合理的认知。

二、广州地区对涉重婚罪刑事立案的证据要求

根据《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 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一百七十八条, 广州地区公安机关对于重婚罪的立案, 需要满足“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条件, 其中证据审查是核心环节。

(一)重复婚姻登记的证据要求

针对重复登记型重婚这种情况, 关键证据呢, 在于前后两段婚姻的登记材料。其中, 被害人要提供原婚姻的结婚证, 或者是婚姻登记档案, 以此来证明“有配偶”这个事实;与此同时, 借助向婚姻登记机关调取, 或者申请司法机关协助获取的第二段婚姻登记记录, 这里面涵盖结婚申请、审查表、结婚证复印件等等, 能够直接证明“再次结婚”这样一个客观行为。要是第二段婚姻登记存在虚假材料, 比如说伪造身份信息, 那就还得结合笔迹鉴定, 还有证人证言等方面的证据, 去佐证行为人主观上的“明知”。

(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要求

处于事实婚姻型重婚情形时, 证据要构建起“共同生活以及夫妻名义”这般完整的链条。在实际操作当中, 广州地区的侦查机关一般会要求如下这些证据:

其一, 证实共同生活的客观情形, 像租赁合同, 也包括水电费缴纳的记录, 还有共同购房或者购车的权属证明这样的东西。

其次, 要对“夫妻名义”的外部表象予以证明, 像邻居、亲友所提供的证人证言, 这其中还得说明行为者在对外之时将自己介绍成“丈夫/妻子”, 而且还有共同出席家庭聚会这类情况, 另外社交平台的互动记录也得作为证明材料, 比如说在朋友圈是以配偶的身份进行标注, 以及子女出生证明也在证明范畴内, 该证明上登记的父母是双方。

其三, 排除那种属于合法同居关系的反证, 像是没有离婚证明, 没有解除原来婚姻关系的法律文书之类的。

三、就“重婚跟不正当第三者关系怎样去做区分”这一报案方面的关键问题而言, 辩护人持有这样的看法:

重婚跟不正当第三者关系(婚外情)的关键区别在于是不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具体能从下面这些维度去辨析: 首先是, 对外身份的公开程度, 在重婚行为里, 行为人和第三者常常以“夫妻”身份公开开展活动(像共同参与亲友婚礼、用配偶名义签署法律文件), 致使周围人形成“双方是夫妻”的认知, 而第三者关系大多处于秘密状态, 双方有意隐瞒关系类型(比如以“同事”“朋友”名义进行交往);其次, 要留意共同生活的持续与稳定情况。重婚有着这样的要求, 即双方得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一般而言这需要数月以上的时长, 并且要形成类似婚姻的权利义务关系, 像共同去承担生活开支、抚养子女这类情况;而第三者关系大多是偶发性的同居现象或者短暂相处状况, 并不存在长期一起生活的意图与事实表现。还有第三点, 是被控告人主观故意方面所具有的内容。“明知他人有配偶”这一条件是重婚的第三者所需要具备的 , 可参考《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 也就意味着其在主观方面存在着去破坏他人婚姻的故意 ;然而普通的第三者呢 ,情况有所区别 , 有可能是受到了欺骗 , 就好比行为人谎称自己未婚这种情况 , 从而缺乏了这种故意 , 这么一来 , 仅仅构成了处于道德谴责范畴之内的婚外情状况 , 并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