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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哪里有专业的侦探公司-【法院微提醒】关于离婚的51个问答
1、“与他人同居”是否构成法定离婚事由?
有配偶情况下,夫妻当中一方跟他人同居,这所指的是存在配偶的人跟婚姻之外的异性。此二者并非以夫妻的名义,而是持续地、稳定地共同存在居住状态。按照《民法典》第1079条给出的规定来判断如果是与他人同居,并且调解没有效果的,那么就应当准许其离婚。
2、哪些情形下的“彩礼”需要返还?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3、何为“事实婚姻”?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在此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这种情况按照事实婚姻来处理。
4、妻子未经丈夫同意中止妊娠,丈夫是否可以要求离婚?
夫妻二人对应不应当生育产生了纠纷,进而使得彼此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了,这时有一方提出离婚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却没有效果,这种情形属于“其他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应该准许离婚的。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基本养老金,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实际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应当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 。
8)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
6、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能否主张赔偿?
一对夫妻当中,有一方私自对共同拥有的房屋进行处置,从而给另一方带来了 loss/damage(损失),在离异之际,另一方就拥有权利去请求获得赔偿损失 。
7、婚前茂名正规调查公司,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款项,如何定性?
这笔出资呢,是属于父母针对自己子女个人所做出的赠与行为,不过呢,要是父母明确地表明是赠与双方的情况,那就另当别论了。
8、婚后,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款项,如何定性?
有约定按照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属于对双方的赠与。
9、不离婚,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一方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一方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一方存在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一方存在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一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一方存在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这类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了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然而另一方却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在此种情况下,夫妻当中的一方能够向法院请求去分割共同财产。
10、子女已上大学,是否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除去该子女年少尚未抵达成年阶段之外,针对那些已然进入大学就读的子女而言,鉴于他们并不归属于那种无法自行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范畴,所以这些子女并没有权利向父母提出给付抚养费的要求。
11、在离婚的情形之下,并非直接对子女进行抚养的那一方,其所需要承担的抚养费之中,到底涵盖了哪些方面的费用呢?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12、如何确定抚养费的给付金额?
子女抚养费的金额,能够依据子女的实际需求,由父母双方的承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准来予以确定。
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情况,抚养费通常按其月总收入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的比例来给付,若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抚养费,该比例能够适当提升,不过一般不会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若无固定收入,那么抚养费的数额,能够依据当年的总收入,或者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去参照上述的比例来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13、哪些情况下,不宜由母亲抚养不满两周岁的子女?
1)存在患有那种长时间都不能治好的具有传染性的病症或者是其他特别严重的疾病的情况,对于子女而言,并不适宜和其一同生活 。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14、哪些情况下,优先考虑一方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跟随着一方生活好多时长了啊,要是去改变生活的环境呢,对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会在明显程度上呈现出不利的状况;。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子女跟随其一同生活时,对于子女的成长具备有利条件。然而,另一方却患有经由长时间治疗仍无法痊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存在其他严重疾病,又或者有着其他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形,故而不适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
15、女方和男方,他们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上是相同的,在这样的情形之下,哪一方会被优先考虑来抚养子女呢?
在男女双方抚养子女的相关条件大体相同的情形下,双方都提出要直接抚养子女,然而子女是单独跟着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一同生活了好多好多年,并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提出了要求,同时具备能够帮忙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能力婚外情补偿,这种情况能够当作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具备优先性的条件而去加以考虑。
16、诉状中可以写明“父母双方轮流直接抚养子女”吗?
在对子女利益有益这个前提状况下,父母双方若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法院是被要求应当准许的。所以,针对子女抚养权出现变更这种情形,能够考虑让男女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借由这样的方式来减轻做出只变更抚养权的那种归属结果的难度。
17、哪些情形下,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一方,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那一方,因患起严重疾病,又因伤残,此伤残致使其处于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状况 。
(2)和子女一同生活的那一方,没有尽到扶养子女的义务,或者存在虐待子女的行为,又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确实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着不利影响的 , 。
3)已满8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扶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考虑到法律无法将上述三项能变更抚养权的情形详尽列举出来,所以特意订立了一条兜底性质的条款,那就是只要出现了因正当理由而需变更抚养权的情况,那么便能够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18、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变更子女的姓氏?
不行。要是想要对子女的姓氏做出更改这一行为,那必定得是男和女双方达成一致的协商结果,而且还要一起前往公安部门去办理相关事宜。倘若父亲或者母亲私自把子女的姓氏改成继母或者继父的姓氏并因此引出纠纷情况的,那就应该责令其恢复原来的姓氏。
19、夫妻一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如何提起离婚诉讼?
当夫妻之中有一方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另一方要是存在以下情形中的某一种,其他拥有监护资格的人能够索要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且依照法律规定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之后的监护人能够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懈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使得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进而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20、要是离婚协议书中没有提到探望权呢,那该怎么去保障不是直接抚养子女那一方的探望权呀?
要是离婚协议书中没有涉及探望权,并且双方没办法通过协议达成一致看法的,不是直接抚养子女的那一方能够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一方能够向法院申请依照法律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然而不可以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21、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在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1)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2)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同意竞价取得的,竞价高者取得;
一方声称对房屋拥有所有权,要经由评估机构依照市场价格对房屋开展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那一方理应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按照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进行拍卖,之后变卖房屋,再就所得的价款来进行分割 。
22、对尚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的共有房屋,该如何分割?
实操里,法院针对尚未偿清银行按揭贷款的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通常不会予以判决处置。要是在调解进程中,双方当事人能够自行商议对尚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的房屋所有权进行安排 。
23、婚内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当夫妻之间订立了借款协议,该协议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这一方将其用于从事个人经营活动,又或者是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情况,此应视作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举动,在离婚之时能够按照借款协议所约定的内容来进行处理。
说的是,如果夫妻之间订立了借款协议,这个协议是把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出借给这一方去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是用于其他个人事务上,那么笔者认为呢,在离婚的时候,同样能够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来进行处理的,毕竟在这个时候,所处分的财产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呀,而是夫妻一方自己的个人财产呢。
24、具备哪些情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一方患有法定明确禁止结婚的那种疾病,或者一方存在生理方面的缺陷,以及还有其他一些原因导致不能发生性行为,并且这种状况是难以被治愈的。
(2)在结婚之前没有进行充分了解,而是很仓促地就步入了婚姻殿堂,婚后又没能构建起夫妻之间应有的感情,因而导致很难共同生活下去的。
3)婚前的时候隐瞒了患有精神病的情况,婚后经过诊治但却没有治愈,又或者是婚前就知道对方身患精神病还和其结婚,再或者是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的期间患上精神病,长时间进行治疗却难以康复痊愈的。
4)存在这样一种情形,那就是一方欺骗了另外一方,或者是在进行结婚登记这个关键行为的时候弄虚作假,最终骗取到了《结婚证》 。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存在包办、买卖婚姻的情况,婚后一方很快就提出离婚,亦或是即便共同生活了许多年,但确实没有建立起夫妻之间应当有的感情的。
7)因为双方感情不和睦而处于分居状态,且已经满了三年时间,确实不存在再次和好的可能性,或者是在经过人民法院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之后,又经历了分居满一年的情形,并且双方相互之间都没有践行夫妻应尽的义务 。
八)有一方跟他人存在通奸行为、处于非法同居状况,经过教育之后仍然没有悔改的表现,没有过错的那方提起离婚起诉,又或者是有过错的那方提起离婚起诉,对方不同意离婚,经过批评教育、进行处分之后,又或者是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有过错的那方再次提起离婚起诉,确实不存在和好的可能性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某一方喜好安逸、厌恶劳动,存在诸如赌博之类的不良习性,不履行家庭应尽之义务,经过屡屡教导却并不改正,致使夫妻之间没办法共同生活下去的 。
11)一方被按照法律规定判处了长期徒刑,或者其有着违法的情况,以及犯罪的行为特别严重地伤害到了夫妻之间的感情的。
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
13)遭受对方的虐待、遗弃的情况,或者受到对方亲属虐待的情形,又有虐待对方亲属之时,教育之后没有改正,另一方不予以谅解的 。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25、法律对起诉离婚有何限制?
女方处于怀孕期间,女方处于分娩后一年内时分,女方处于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场合里面时,男方是不被准许提出离婚事项的。
一、存在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件, 二、还有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三、另外包括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 四、以及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 五、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状况下, 六、倘若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七、那么将不予受理 。
26、离婚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吗?
除非一方申请不公开审理,否则都是公开审理。
在养老金账户里,个人实际缴纳的那一部分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婚外情补偿,能够当作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吗 ? ,。
结婚以后,凭借着夫妻双方所共有的财产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在离婚的时候,其中一方能够提出主张,把养老金账户里面,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的那段时间里,个人实际缴纳的那一部分以及产生的利息,当作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
28、亲生父亲和继母解除婚姻关系,或者亲生母亲和继父结束婚姻关系后,未成年的子女由哪一方来抚养呢?
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29、对离婚案件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吗?
行得通。对于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的那类案件,在当事人上诉之后,当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定应当作出准予离婚判决时,能够依据当事人自愿的这个原则,将子女抚养以及财产问题一块拿来进行调解;要是调解完成得不一致,那就撤回到一审重新进行审理。倘若双方当事人认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把这些内容一起进行审理,那么第二审人民法院能够一起裁定判决。
30、离婚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1)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若有夫妻当中的一方,离开其住所地的时间超过了一年,而另一方从而提起离婚诉讼,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安排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来实施管辖的。
如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已超一年,此时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若没有经常居住地,那么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1、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应如何分割?
1)在同居的期间,之中一方其工资、奖金,还有生产、经营所获取的收益,以及通过继承、赠与等这些相关途径进而得到的合法收入,依照原则来说是归其本人所有的。
2)双方在同居那期间,存在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要是查明属于按份共有关系,那么就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去分享权利,要是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关系,那就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要是无法查明的话,就视为按份共有,依照各自的出资份额予以分割,要是不能确定出资份额的,就视为等额享有 。
3)对于那被宣告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掉的婚姻这种情况而言,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获取到的财产,是按照共同共有这个方式来进行处理的。不过呢婚外情补偿,如果存在有证据能够证明是当事人某一方单独所拥有的或者是按份共有的状况,那就除外了哦。
32、婚外情所涉赠与应如何处理?
有配偶的人,将财物赠与或者以约定的方式赠与作为第三者的人,在赠与行为完成之后,又后悔了,进而主张把财物返还,或者第三者提出要求,希望履行赠与约定的,不给予支持。
2)合法婚姻当中茂名哪里有可靠婚外情取证公司,配偶的其中一方,因赠与行为侵犯到了其夫妻共同财产权,进而起诉主张返还的,通常情况下是应该给予支持的。
33、男方察觉到,抚养了多年的子女,并不是自己亲生的,这种情况下,男方能够向对方去主张损失吗 ?
行为判定上,这是可行的。女方有意进行掩盖子女与男方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事实之举,致使男方在不知情状况下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此行为构成欺诈性抚养侵权行为。这种情况下,倘若男方提出请求返还所支出的抚养费,并且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而言是会给予支持的。
34、处于离婚的时候,双方针对于子女抚养这一问题,并没有达成一致的相关意见,那么法院会采取怎样的处理方式呢?
当事人在子女抚养问题方面,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而且还坚决不请求人民法院对子女抚养问题予以处理,这种情况下,判决是不准予离婚的。
35、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能起诉要求夫妻一方返还代为支付的抚养费吗,外祖父母能如此做吗,兄可以起诉么,姐能够起诉要求夫妻双方返还代为支付的抚养费吗 ?
成年子女,可以。未成年的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假设代替有抚养能力却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履行抚养义务,起诉要求夫妻一方,或者双方返还代为支付的抚养费,这种情况是会被支持的。
问,在离婚的时候,做出了不让另一方承担子女抚养费那种承诺之后,到了后来,可不可以用子女的名义去提起诉讼,从而要求另一方去给付抚养费呢?
通常情况下是不会给予支持的,但要是出现能够直接抚养子女的那一方经济状况产生了严重变故而没办法维持子女在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准,或者子女在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费用确实有增加等正当的情形时,才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判决令另一方来给付抚养费。
37、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行使隔代探望权吗?
对于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当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又或者父母未尽抚养义务时,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尽到了抚养义务,那么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可以主张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38、子女可以起诉要求不直接抚养其的一方履行探望义务吗?
能够。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做父母的对于自己的子女依旧拥有抚养、教育以及保护方面的权利与义务。而探望是属于抚养和教育义务所涵盖的范围,子女能够去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没有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母一方履行探望的义务。
39,签订有达成免除举动的父母跟子女之间的协议,在事情过后是否会出现父母进行要求子女按照规定给予那种尽到赡养责任的情况能达到 ,会发生吗 ? 。
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这样的法定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可以借助协议来解除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一种规定。
40、要是双方订了协议,约定把子女放弃家庭共有财产、继承当作条件,来免除他们赡养的义务,那该怎么去处理呢?
根据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果是以子女放弃家庭共有财产以及继承来作为使得赡养义务被免除的条件,那么这样的约定属于无效约定,事后要是父母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这种要求应该得到支持。
41、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子女能否要求免除赡养义务?
一般情况下是不会予以支持的。但是呢,要是父母对于子女曾经有过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或者存在虐待行为,又或者有遗弃行为,甚至还有故意犯罪等这类行为,而此时子女提出要求免除赡养义务的,这种情况是应该予以支持的。
在某些情况下,存在这么一种协议,协议约定若一方出现婚外情行为,如果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状况,要是一方有赌博等行为,那么在离婚的时候该方就要放弃财产,这样的协议,能不能被当作裁判的依据来使用呢?
不行。然而在划分夫妻共同财产之际,应当全面考量当事人过错情形等诸般因素,对于没有过错的夫妻其中一方酌情给予照料,以此来平衡双方利益。
43、关于离婚协议里涉及针对子女所作赠与的条款,于离婚之后,赠与人凭借赠与财产权利还没有发生转移这样的缘由,是否能够去申请给予撤销呢?
当处于离婚状态之后,赠与人以赠予财产的相关权利尚未实现转移这一理由,去申请撤销离婚协议里头涉及对子女赠予的条款时,这种情况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
44、夫妻当中一方,在婚前进行购买的股票,到婚后出现增值情况,那么夫妻里的另一方,可不可以去请求对增值的部分进行分割呢?
婚后股票账户未进行运作,股票因市场行情变动而增值,这种增值属于自然增值,此增值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如果进行了运作,此种增值为主动增值,该增值为夫妻共同财产。
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婚后,为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其款项所相对应增加的财产,该增值的部分,这种补偿的数额,应该,怎样,去计算呢 ?
依据补偿数额公式来进行计算着,其公式内容为,婚后还贷本息总额,去除以,购买时房价加上应还贷款利息总额,之后再去乘以,离婚时房价,最后除以二 。
46、父母给子女出钱去购买不动产,之后以借贷作为理由提出想要返还拿出的钱,子女声称出资是赠与,这种情况该怎么去处理呢?
要是父母没办法把出资当作借贷给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致使出资的性质处于真和假不清楚的状态时,那么就得由父母来承担没办法举证的责任,进而认定这种出资是给予子女的赠与 。
四十有七、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均是夫妻当中的一方,在离婚相关案件里面,对于人身保险合同而言,应当要怎样去进行处理呢?
起先通过协商来解决,若协商未成功,在投保人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进行投保的情形下,保险人所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当中,可以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处置的部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要是投保人乐于选择继而投保,那么投保人就需要把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支付给另一方 。
48、在夫妻离婚之后,身为继承人的其中一方选择放弃继承,那么夫妻当中的另一方可不可以去主张放弃继承没有效果,或者要求赔偿损失呢?
对于身为继承人的夫妻当中的一方来讲,其针对继承权所做出的处理,是不需要去征得夫妻当中另一方的同意的。要是夫妻当中的另一方提出主张,认为放弃继承这件事是没有效力的,或者要求赔偿损失,通常情况下是不会得到支持的。要是夫妻当中的另一方能够拿出证据来证明,身为继承人的夫妻当中的一方放弃了继承权,却没有去履行法定的义务,进而使得自身的权益遭受了损害,那么其关于放弃继承没有效力或者要求赔偿损失的主张,才会得到支持。
可作为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是什么样的考量因素呢、具备哪些情形呢、是第49种情况吗 ?
有这样一种情况,即债务的金额,显著地超出了债务人,或者当地普通居民家庭,日常的消费水平 。
夫妻感情不睦,债务发生时,处于分居状态,或者处于协议离婚过程中,又或者处于离婚诉讼过程中的 。
3)债权人明明知道,或将应该知道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然而,债权人仍然进行大额举债 。
4)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已大额负债无法偿还,仍继续出借款项的。
50、什么样的情形能够被当作认定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考量因素呢 ?
如果处于举债期间,家庭出现了购置大宗财产的情况,也就是有存在大额开支的情形,夫妻双方却没办法,对资金来源给出说明 的 ;。
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
债务人将所举之债用于其单方独自开展的投资、经营事宜,然而,债务人的配偶却享有投资经营所产生的收益 。
51、哪些情形可作为认定为债务人个人债务的考量因素?
1)举债期间家庭未购置大宗财产或存在大额开支情形;
债务发生之际,处于夫妻夫妻二人感情和谐度欠佳、分开居住、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处于离婚诉讼的进程之中的状况下,债务人的配偶具备稳定的收入,并且能够维系家庭的正常支出的情况;。
3)债务用途指向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4)债务的用途,指向了这种情况,即债务人这边,存在单方所负担的,和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没有关联的活动那种行为,像无偿担保这类情况便是如此;。
(5)债务人的配偶,对于债务人的投资经营行为,全然处于不知情的状态,并且,也未曾享受到投资经营所带来的收益。
监制:宋 巍 审核:张 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