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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可靠侦探公司-关于农村重婚的调查思考
乾县法院从2002年开始,总共审理过9件重婚类的刑事案件,这些案子都是受害人自己提的诉讼。调查结果显示,这9起案件中,所有当事人都是农村人,最后大多以原告撤诉告终。其中,有1件案子因为证据扎实,被告被判有重婚罪。另外2件案子,双方在法庭外达成了和解,原告也就不告了。剩下的案件,都是因为原告拿不出足够证据,或者遇到了其他程序问题,最后原告选择了撤诉。调查了十五个村组后,统计结果显示现实中有许多重婚情况存在,受害者作为一般民众,缺乏调查取证的本领,难以取得充足的有罪证明,百分之七十五的人于是放弃法律途径,转而委托第三方私下协商处理重婚纠纷。
自诉案件中,撤诉情形比较常见,一方面,经由法官主持调解,被告方采用经济赔偿、公开认错等手段获得原告方谅解,导致自诉人主动终止诉讼;另一方面,自诉人作为普通民众,在收集证据方面能力有限,难以取得确凿的犯罪证据,最终选择放弃诉讼程序。面对农村重婚现象的日益突出,笔者通过调查引发了以下几点思考
一、目前农村存在的重婚类型
已经和之前的伴侣依法登记成婚,但同时又和另一人没有正式注册却以夫妻身份共同居住,这种情况构成了再次结婚。
(2)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
单身状态下,清楚对方已有伴侣,却与其完成婚姻登记手续,或者像夫妻那样共同生活,从而构成再次结婚的行为。
已经和伴侣以及其他人都没有办理结婚手续,不过曾经先后或者一起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构成了重婚行为。
与先前那位伴侣虽无正式注册却实际以夫妻身份同居,之后又与另一人完成登记形成婚姻关系,因而构成了再次结婚的行为
二、造成农村重婚犯罪层出的原因
(一)对重婚罪的感念界定不一
1957年,最高法院对重婚的定义为:已有配偶者又与第三方形成婚姻关系。1994年,最高法院对重婚的说明是:已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身份共同居住的,或者明知对方已有配偶仍与其以夫妻身份共同居住的,都应按重婚罪进行判定。依照我国现行刑法所界定的定义,存在两种情形属于重婚,一是已经拥有配偶却再次缔结婚姻,二是清楚对方已有配偶仍与其登记结婚。对于怎样确定重婚罪的内涵,法学领域的专家们存在不同看法,一部分人坚持狭隘的观点,指出必须满足先前的婚姻是合法登记的,并且当事人与后续的婚姻无论是合法登记还是事实结合,都算作重婚,才会触犯此罪名;另一部分人则持宽泛的看法,强调不论之前的婚姻是否经过法律程序,也不管后续的婚姻形式如何,只要存在婚姻关系重叠的情况,就应视为重婚行为。对“重婚”的界定中,“结合”一词的表述过于宽泛,未能清晰界定重婚的适用范围。若将“结合”仅限定为:配偶在婚姻关系获得合法终止前,再与其他异性办理结婚手续的情况,那么这将导致大量实际存在的重婚行为被排除在法律规制之外。根据重婚的独特性质而言,已结婚者若在婚姻关系获得合法终止前,即便未完成结婚登记手续调查重婚,只要其与另一人共同在固定住所持续稳定地居住生活,或者明知道对方已婚的情况下仍与之在固定住所持续稳定地居住生活,就应当被认定为重婚行为。重婚定义存在分歧,导致当事人可能无意中触犯法律,或故意规避规定实施重婚、骗婚等行为,满足个人欲望,受害者在寻求法律途径时,常对是否构成重婚罪感到迷茫茂名可靠小三调查,多数倾向于私下解决,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重婚行为的发生,同时也给司法实践带来难题,可能出现刑事处罚与民事救济对象不一致的情况。
(二)现行《刑法》对重婚罪规定的情节太笼统
现行法律体系未明确区分重婚罪各类情形,仅概括性要求构成该罪者须承担法律责任。该罪法定惩处措施仅限于"最高两年监禁或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刑罚力度相对轻微。性质类似的违法行为,不同案件对社会的危害性存在显著差异,理应依据情节严重程度设定相应处罚标准。审判执行过程中,重婚行为呈现多样化特征。根据作案缘由分析,部分人以诈取财物、谋取物质好处为目的,另有一些人则因喜新弃旧、贪图奢华生活,还有人涉及生育议题。从行为特征观察,存在一次再婚的情况,也可见多次再婚的现象。然而,现行重婚罪的刑罚规定未能反映这些区别。许多重婚案件在现实层面呈现出错综复杂的犯罪样态,持续催生新的犯罪活动以及社会秩序的动荡,导致众多受害者无法获得法律层面的有效援助。
(三)没有设置财产刑
重婚行为在法律上没有规定经济处罚,民事赔偿对受害者来说更实际。刑事处罚无法给予受害者经济上的慰藉,也无法弥补其精神上的伤害。《婚姻法》有明确条款,对于导致婚姻关系终结负有责任,特别是存在诸如重婚这类严重过失的一方,需要向未有过错的一方进行赔偿,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常见的情况是,一些构成重婚罪的涉案人员,最终仅以承担民事赔偿的形式,取代了本应承担的刑事处罚。不过,对于那些能够与两个以上伴侣保持稳定关系,且经济状况较好的个体,以及那些故意利用婚姻骗取利益的人,现行惩罚措施力度不足,难以起到有效遏制作用,因此通过设置财产处罚,或者结合刑事惩罚与民事赔偿的经济手段进行社会管理,比单纯采用监禁或刑事处罚方式更为有效。
(四)重婚罪公诉自诉不统一
1、重婚案件由被害人自诉,被害人常因举证太难得不到保护
根据现行《婚姻法》第四十五条,受害者可参照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向法院提起自诉诉讼。因此,重婚案通常属于“告才处理”的自诉案件类型,公安机关一般不主动干预,除非该重婚行为引发严重社会不良后果。而且,当事人必须提供一定证据证明重婚事实,否则公安机关难以介入调查。不过依照《刑法》条款,重婚行为应归类为公诉案件而非自诉案件。依照《刑法》相关条款,涉及“不告不理”性质的案件有具体界定,诸如侮辱、诽谤及虐待等情形,法律已明确归类为通常情况下的“不告不理”案件,并未将重婚罪与侮辱罪等一同划入此类自诉案件范畴,由此可见,重婚案件具备作为公诉案件的可能性。现行《婚姻法》和《刑法》在处理重婚案件时,对于是否由当事人起诉还是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未能形成一致意见,造成审判环节中此类案件审理出现无序现象。重婚行为构成犯罪,必须满足当事人已经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或者是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这两个条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农村居民迁徙活动日益活跃,夫妻双方异地居住的情况增多,这种情况给受害者收集证据带来了极大挑战。刑事案件中,证明被告人罪行需要非常严谨的证据,不仅要有能显示被告违法行为的材料,还要确保这些材料真实可靠。因为重婚者通常与受害者异地居住,并且会刻意隐瞒自己的重婚行为,受害者能获得的往往只是些线索,想要收集到能明确证实重婚者确实重婚的充分证据非常不容易,经常因为找不到证据而不得不放弃起诉。农村居民对法律规范认知不足,多数人担心招致麻烦,因此拒绝出示相关材料,在社区内部,极少有人愿意承担证明责任,导致证人的证词十分不便搜集。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内容,针对“证据不足的自诉案件”,司法机构能够“劝告自诉人撤销诉讼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因此,当事人就会面临十分不利的状况。在日常生活中,重婚案件的受害者往往属于弱势一方,他们常常没有能力履行提供证据的责任。许多重婚案件中的女性当事人,经济上缺乏自主性,对法律知识了解有限,常常因为孩子、声誉或受到胁迫,选择不提起诉讼或犹豫不决。即便法院审理后觉得证据不够充分,打算移交公安机关侦查,也往往因为重婚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类型,难以得到重视。司法机构针对证据不足的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若采取促使原告撤销诉讼或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决,则不利于维护原告的正当权益,同时难以惩治和制止重婚活动,甚至可能促使其蔓延扩大。
2、将重婚罪作为自诉案件处理,容易放纵犯罪
重婚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数量不一,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两个人。自诉案件允许原告方决定起诉对象,原告方常常因为希望修复家庭,只起诉结婚的一方,或者因为非常憎恨或同情结婚的一方,只起诉另一半。这种做法或许会对被告方显得有失公正,比如一对伴侣中,两人犯下同样的过错,行为性质与情节一致,却只起诉其中一人,导致罪行轻重不一,这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准则,无形中纵容了某些重婚行为;而且,重婚者一旦事情败露,极有可能通过各种方式与控诉者达成和解,使得控诉者最终撤销指控,这样一来,有配偶的重婚者便找到了逃避法律制裁的途径,得以逃脱应有的惩罚,这种现象在社会上会产生极为负面的影响。
(五)事实婚姻在广大农村根深蒂固
农村地区多数人仍维持传统婚姻模式,这种状况延续数千年,尤其在偏远山区更为普遍,实际婚姻现象极为常见。当地民众对法律常识了解有限,法治观念较为薄弱,对于婚姻登记缺乏重视,普遍认为举行婚礼即可确立夫妻身份,导致许多人婚后多年未办理登记手续,这种情况为部分不负责任者提供了可利用的漏洞。绝大多数个体在择偶时,对对方婚前婚姻状况缺乏核实,不清楚其是否曾有过婚姻经历,也忽视其是否已依法解除旧关系,这种情况频发,常常因一方隐瞒真相,最终造成重婚现象的发生。
自改革开放之后,经济迅猛提升,多数农村居民外出务工,导致夫妻分隔两地的情况显著增多,许多人对西方的两性思想产生共鸣,同时追求享乐的心态日益增强,促使我国社会价值取向逐渐呈现多样化特征,特别是农村居民受到城市环境带动,婚外情及重婚类事件愈发普遍。一些人借助先进技术伪造身份证件、户籍资料、婚姻证明等,以此骗取情感缔结婚姻关系,对我国法律维护的婚姻家庭秩序造成严重干扰,极大损害了单一配偶制的婚姻原则,危及社会和谐稳定及人口控制政策。
三、减少或禁绝重婚的对策
(一)应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
需要更加清晰界定“重婚”的界定标准,使其契合我国的具体状况和重婚罪的惩治要求
当前市场经济发展,导致重婚现象愈发普遍,原先的罪名条款容易造成歧义,引发讨论,同时在执行层面难以有效遏制重婚行为,不利于维护婚姻关系里未有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我国坚持的一夫一妻基本原则。
现行关于重婚的法律条文对“重婚”的定义不够清晰具体,导致对于事实婚姻是否应当算作重婚并予以惩处存在争议。若将其归入重婚范畴,一方面民事法规已将事实婚姻视为无效或可撤销,另一方面刑法典对此却没有相应的条款规定。这种做法看似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然而若不将其包含在内,又可能损害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一夫一妻政策,这种放任自流必将诱使更多为满足个人私欲者逃避法律制裁,进而对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秩序造成更剧烈的冲击,扰乱社会安定与和谐。
2.应明确规定重婚罪的犯罪情节
现行《刑法》对于重婚罪未明确犯罪情节,也缺乏具体刑罚标准,容易造成罪行与处罚不匹配的情况。需要补充犯罪动机、手段、重婚次数以及重婚引发的影响等犯罪要素。可以将重婚罪条款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一般重婚罪,按照规定标准处罚,第二部分是情节恶劣的重婚罪,相应提高法定刑罚,这种方式更符合当前中国的实际情况。然而,依照保障个人权利的法律精神,针对某些特殊情形,例如遭遇天灾导致生计艰难,不得不迁徙他乡,为求生存而与另一人缔结婚姻的;为挣脱父母包办婚姻的束缚而离家出走,在原婚姻关系未正式终止前调查重婚,又与另一人建立婚姻关系的;因配偶长期失联,生死未卜,导致家庭陷入极端困境而重娶的,这些情况都应当从《刑法》中关于重婚的条款里豁免处理。
3、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扩大重婚犯罪的量刑幅度,增加财产刑
《刑法》第五条明确指出,惩罚的力度需要和犯罪者所犯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相匹配。这表明,针对同一类型的罪行,如果犯罪情节不同,就应该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进而决定采用不同的惩罚手段。这是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罪行与处罚相平衡的原则。所以,对于重婚这类犯罪行为,应当依照这一立法原则进行重新构建。
重婚罪的犯罪情况存在差异,因此需要区分是一般重婚犯罪还是情节更为恶劣的重婚犯罪。为了确保刑罚与罪行相匹配的原则,有必要提升该罪行的最高惩处期限,同时增加其判刑的弹性空间。这样做,一方面能够对罪行轻重程度差异很大的不同重婚行为实施更为公正的惩处。刑期上限提高,刑罚范围随之扩展,有助于惩治情节恶劣、需负更重刑事责任的重婚行为茂名专业婚外情取证公司哪家好,对情节较轻的重婚行为则从轻处理,符合罪责与刑罚相匹配的准则。此外,刑期最高达到两年以上,有利于惩戒那些屡教不改、为个人私利而破坏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重婚行为。增加惩罚力度之外,还需设置财产处罚,增强法律对已婚再婚者的震慑作用,提升惩戒效果,此外还能有效阻止因重婚引发的民间纠纷升级,遏制重大恶性案件的出现,进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安定和婚姻家庭的稳固。
(二)应将重婚案件直接纳入公诉范畴
将重婚案件直接划归公诉领域,能强化检察机关的起诉功能。现行规定中,自诉与公诉并行处理重婚案件,导致检察机关可对任何一起重婚事件选择不提起公诉,而由受害人迫于无奈时发起自诉。实际上,多数检察机关对主动介入重婚案件持消极态度,因此极少重婚案件进入公诉程序。公诉与自诉均可的选择,为检察机关消极处理重婚案件提供了借口。一旦重婚案件被划入公诉领域,检察机关就必须在国家婚姻秩序遭受破坏时,主动维护公共利益,对违法行为人提起刑事指控。这种做法有助于提升检察机关办理重婚案件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同时也能确保国家婚姻制度的稳固运行,维护公权力的威严。
(三)加大婚姻法律制度宣传力度,增强人们的婚姻法制观念
婚姻法律规范的执行,不仅需要行政部门认真履行职责,还要求社会公众主动遵守。要实现全民自觉守法,就必须先做到全民了解法律、掌握法律。为此,应当强化婚姻法律规范的普及工作,借助社会公德、家庭伦理和守纪教育,提升人们的婚姻法律意识。要通过电视节目、广播节目、报纸杂志、网络平台等渠道,以及各种方法和途径,大量传播我国的婚姻法规体系,大力提倡恰当的婚姻伦理观念,引导民众主动遵守婚姻法规体系。在宣扬婚姻登记条例的核心宗旨,阐释婚姻登记体系变革的重要价值,以及怎样最大程度维护婚姻自主权利的进程中,务必强化对重婚行为不良后果和法律后果的宣传教育,让人们彻底认识到重婚是严重背离社会公德和国家法规的行为,此类结合不受法律承认,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配偶间的权利与责任,还可能因重婚行为而面临民事赔偿和法律制裁。针对乡村民众,除了普及法律常识,在法律实践中要通过实例讲解,让他们完全认识到重婚的严重后果以及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要持续并且有针对性地开展婚姻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升婚姻法律知识宣传的成效。
(四)严格规范婚姻登记窗口
新规实施以来,部分当事人试图让重婚行为蒙混过关,或急切盼望与婚外对象结为合法夫妻,为此不惜铤而走险,通过熟人牵线搭桥,对婚姻管理部门进行欺诈。为此,婚姻登记机构必须强化服务意识,提升业务操作标准,对各项登记事务进行严格把控,以免因工作失误间接促成当事人重婚。婚姻登记机构必须严密把控注册环节。要借助法律条文普及专栏、派发教育读物、领证时进行政策解读等途径,向双方当事人开展引导,尤其要对结婚申请者提交的文件凭证进行仔细核查,并深入询问其个人状况。婚姻登记人员必须防止只核对证明文件而不见当事人的情况,也要避免只看复印件而不核对原件的做法,确保当事人身份信息和证件真实一致。一旦发现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存在虚假成分,或者有欺骗行为,就拒绝办理结婚手续,同时要告诫当事人。如果查明当事人出示的户口簿、身份证等是伪造的,登记部门要向相关方发出告诫调查重婚,对于情节恶劣的,应当立即向公安部门反映情况。尽快促成户籍资料与婚姻状况记录的互通有无,确保婚姻管理部门可以快速且精确地查证当事人的相关资料,通过技术手段有效阻止重婚行为的发生。